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加大工作力度持续实施好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政策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决策部署,依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大工作力度持续实施好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政策的通知》(农办机〔2024〕4号)和农业农村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加大工作力度持续实施好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政策的补充通知》(农办机〔2024〕5号)要求,持续实施好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政策,推进农业机械结构调整,提升农机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水平,经商省商务厅,现就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落实新质生产力发展要求,按照推动高水平质量的发展决策部署,围绕全方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建设农业强省,坚持“农民自愿、政策支持、方便高效、安全环保”的原则,通过政策支持进一步加大耗能高、污染重、安全性能低的老旧农机淘汰力度,加快先进适用、节能环保、安全可靠农业机械的推广应用,努力优化农机装备结构,推进农业机械化转型升级和农业绿色发展。
从中央财政分配我省的农机购置补贴中安排资金,实施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政策,对报废老旧农机给予适当补助。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中央财政资金补贴报废农机种类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及其他重点机具,包括拖拉机、播种机、自走式全喂入稻麦联合收割机、自走式半喂入稻麦联合收割机、自走式玉米联合收割机、水稻插秧机、农用北斗辅助驾驶系统(含作业监测终端,下同)、机动喷雾(粉)机、机动脱粒机、饲料(草)粉碎机、铡草机、谷物烘干机、茶叶烘干机、履带自走式旋耕机、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等。申请补贴的报废农机的发动机等主要部件应齐全,来源清楚合法,机主(指合法拥有机具的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统称“机主”)应就机具来源、归属等作出书面承诺。纳入牌证管理的农机需提供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核发的牌证;无牌证或未纳入牌证管理的,应当具有铭牌或出厂编号、车架号等机具身份信息。报废农机的使用的时间等技术条件参照以下标准执行:
(一)达到或超过报废年限的:拖拉机(小型10年、大中型15年、履带式12年),联合收割机12年,水稻插秧机(手扶式8年、乘坐式10年),谷物烘干机8年,茶叶烘干机5年,履带自走式旋耕机5年,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3年;
对未达报废年限但安全风险隐患大、故障发生率高、损毁严重、维修成本高、技术落后的农机,经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同意后,允许申请报废补贴。
中央财政农机报废更新补贴由报废部分补贴与更新部分补贴两部分构成。报废部分补贴实行定额补贴,补贴标准见《安徽省农机报废更新补贴额一览表》(附件1),更新部分补贴标准按我省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执行。农用北斗辅助驾驶系统报废补贴申领要以购置新设备为前提。报废联合收割机、水稻插秧机、播种机并新购置同种类机具,在现行补贴标准基础上,按50%提高报废补贴标准。本通知明确的扩大报废补贴范围(谷物烘干机、茶叶烘干机、履带自走式旋耕机、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等)、提高报废补贴标准政策实施期限截止到2024年12月31日,如有变动将另行通知。
2024年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中,专门测算安排了用于老旧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资金,资金已分配到各地,具体资金额度将分别通知各市,供参照执行。
(一)拆解企业。报废农机和农用北斗辅助驾驶系统拆解企业一定具备报废机动车拆解资质。拆解企业应按照自愿原则到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备案,并承诺遵守农机报废更新的政策规定,遵守国家相关消防、安全、环保的规定,按照《报废农业机械回收拆解技术规范》(NY/T2900—2022)等开展报废农机拆解工作,自觉接受社会和有关部门监督。
(二)报废农机回收企业。报废农机回收企业应以具备资质的机动车回收企业为主,不具备报废机动车回收资质但依法具有农机回收经营业务的企业或农机合作社,可到各市农业农村部门备案从事农机回收业务,但不可以从事报废农机拆解业务,回收企业一定将回收的农机送到拆解公司进行拆解。
(三)农用北斗辅助驾驶系统回收企业。在我省从事农用北斗辅助驾驶系统销售的企业可到各市农业农村部门备案后从事报废农用北斗辅助驾驶系统的回收工作,但不可以从事报废农用北斗辅助驾驶系统拆解业务,必须将回收的农用北斗辅助驾驶系统送到拆解公司进行拆解。
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对备案的拆解企业、报废农机回收企业和农用北斗辅助驾驶系统回收公司进行公布。
(一)登记注销。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现场核对申请农机报废补贴的机主和农机身份信息,留存铭牌或出厂编号、车架号等机具身份信息资料,造册注销,纳入牌证管理的拖拉机和收割机由监理机构同步备案注销,生成《农机报废更新补贴信息表》(见附件2),留存机主填报的《农机来源合法承诺书》(见附件3)。
(二)旧机回收。机主将已办理注销登记的待拆解农机交售给相关回收企业,回收企业再将待拆解的农机连同《农机报废更新补贴信息表》一起交售给拆解企业。
(三)拆解销毁。拆解企业按规定拆解报废农机,并建立留存拆解影像档案,农机拆解前、中、后的照片上传《安徽省农机报废补贴辅助管理系统》以备审核。拆解企业对农机完成拆解后,在信息表拆解栏签字、盖章,给机主和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各送一份。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对拆解企业拆解或者销毁农机进行监督。
(四)兑现补贴。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核对机主信息、机具信息和《农机报废更新补贴信息表》,确定补贴对象、补贴标准和补贴金额,对符合补贴条件的,通过安徽省农机报废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向县级财政部门申请兑付。县级财政部门按要求及时兑付资金,到人到户补贴资金应纳入“一卡通”打卡发放。各地可结合实际,设置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年度内享受报废补贴的农机数量上限。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按照报废补贴机具总量不超过购置补贴机具总量的原则,合理确定年度报废补贴农机数量。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要细化完善管理措施,建立完整制度机制。要加强政策宣传,扩大公众知晓度。大力推行信息公开,对享受补贴的信息进行公示,对实施方案、补贴额、操作程序、投诉咨询方式等信息全面公开,主动接受监督。要加强补贴业务培训和警示教育,提升工作人员素质和风险防范能力。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加大投入力度,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
(二)推行便民服务。各市、县(市、区)有关部门要强化服务意识,创新工作方式,鼓励采取“一站式”、网上办理等便民服务措施,提升工作效率和服务的品质。充分的利用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申请办理服务系统等平台调阅有关信息,提高补贴申请资料校核效率。鼓励回收拆解企业有序设置报废农机回收站点,提供上门取机、代办服务等便民、惠民措施。
(三)强化监督管理。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工作已纳入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延伸绩效管理考核内容,各市、县(市、区)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工作的监管。对未纳入牌证管理的农机具,要严格审查机主提供的资料,严格加强监管,严查虚假报补等骗套补贴资金的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严惩违规主体。发现拆解企业或回收企业存在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应视情节轻重,采取警告、通报、暂停参与补贴实施并限期整改、禁止参与补贴实施等措施做处理。对弄虚作假套取国家补贴资金的企业、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要参照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原则进行严肃处理,并将其纳入“黑名单”。要充分的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认真受理、核查、处理群众举报投诉。
(四)及时报送情况。各地根据本方案,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农机报废更新补贴细则。要加强实施进度统计分析,做好半年和全年总结分析,各市每年7月1日和12月1日前分别汇总报送半年和全年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工作总结。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农机〔2020〕66号)同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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