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荆门,一男子驾驶旋耕施肥播种机在农田里帮村民旋耕播种时,不小心剐蹭到同村男村民的电动三轮车。两人为此发生争执后。男村民先是将旋耕播种车门扳坏,后又去拿了一把锄头。男子一气之下,驾旋耕播种机将男村民撞倒在地并将其碾压身亡。目前,男子因构成故意杀人罪被检察院起诉。
55岁男子尹某是当地村民,其购买一辆旋耕施肥播种机后,平时为村民提供对应的农田耕种服务。
67岁男子林先生也是当村村民,其与尹某是邻居关系,而且两家人住得很近,相隔几户人家而已,平时两家人的关系还不错、事前没发生过矛盾纠纷。
今年六一儿童节早上7时许,尹某按照事前与同村村民夏先生的约定,到夏先生家农田处,为其提供旋旋耕播种服务。可尹某却在驾驶操作机器的过程中,不小心剐蹭到林先生停放在田边的电动三轮车。
事后双方为此发生争执。夏先生见双方情绪激动,为避免矛盾升级,第一时间上前将双方分开。
之后林先生回到自家农田继续劳作、尹某也返回夏先生家农田处,继续驾驶旋耕施肥播种机提供服务。
可林先生越想越不服气,并再次来到夏先生家的农田处将尹某驾驶的旋耕施肥播种机拦停,并要求尹某必须要按自己的要求承担维修电动三轮车的费用。
双方又再一次发生争执后,林先生先是将旋播机的车门扳坏,后又立即返回自家农田处找来一把锄头,摆出一幅要打架的样子。
尹某见状也不甘示弱,立即驾驶旋播机追赶对方。林先生见状,立即跑到电动三轮车处躲避。
可谁曾想,尹某根本就没有停止的意思,并驾驶耕播机将电动三轮车撞倒,林先生则因躲避不及时摔倒在地上,并被尹某所驾驶的耕播机碾压身亡。
尹某见闯下大祸,也被吓得不轻,并当场主动报警求助。后经法医鉴定,林先生系外伤所致颅内出血、右肺下叶破裂、全身多处骨折等引起脑功能障碍合并急性创伤性、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案发后林先生的女儿林女士明确说,不会谅解尹某,且尹某家属至今为止没有登门道歉、没有赔偿。
本案事实很清楚,且尹某是投案自首的。所以公安机关次日便将其刑拘、一周后检察院就批准逮捕。3个月后,当地检察院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1、双方是抬头不见低头见的邻居,本应当要和睦相处,结果却団一点点小纠纷,引发命案并导致一人死亡、一人身陷囹圄的难以处理的后果,令人嘘唏!不仅如此,两家人从此以后,估计也是很难再愉快相处!
2、毫无疑问,尹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关键是在没有谅解书的情况下,其行为应当如何量刑而已?
首先,刑法第232条规定得很清楚,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刑事诉讼法第21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单罪正常情况下不会判处低于有期徒刑15年刑罚。
也就是说,由于本案一审就是地级市中院,且故意杀人罪上限是死刑,因此,本案量刑范围是有期徒刑15年至死刑之间来酌情判决。
刑法第67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最高法量刑指导意见明确规定,行为人在侦查阶段、起诉阶段、审理阶段认罪认罚的,可分别减少基准量刑15%、10%、5%以下的处罚。
第三,本案是因邻居纠纷而引发的刑事案件,且林先生先扳坏尹某车门并先拿锄头,存在一定的过错。
农村会议纪要司法解释规定,对于邻居纠结而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应当要与发生在社会上的恶性刑事案件有所区分,一般优先不考虑适用死刑。
综上而言,作者觉得,即便没有家属的谅解书,尹某不会被判处死刑,大概率会是死缓或者无期徒刑。
最后,即便尹某家属不愿意赔偿,林先生家属也可以在检察院刑事起诉时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尹某赔偿自己的经济损失,且法院一般会支持。
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3、就本案而言,林先生可完全通过报警的方式来要求尹某赔偿自己的修车费。结果却因一时冲动而引发命案,真是得不偿失!大家必须要谨记“冲动是魔鬼”这句老话,切勿因冲动而带来毁灭性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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